OLFS-HSE-SG-08香港科技大学(广州)气体探测器的配置及安装指引(试行)
1.目的
为学校各类实验室固定式气体探测器的配置、安装及维护提供指引,以使其能够实时监测环境中可能发生泄漏的有毒有害气体,并及时预警和报警,防止事故发生,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指引。
2.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香港科技大学(广州)实验室内固定式气体探测器的选型、安装及维护。
3.定义
可燃气体:又称易燃气体,包括甲类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或甲(15℃时的蒸气压力>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或闪点<28℃的液体)、乙A类(闪点≥28℃至≤45℃)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或可燃蒸气。
有毒气体:通过皮肤接触或呼吸可导致死亡或永久性健康伤害的毒性气体或毒性蒸气。范围是《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中所列的有毒蒸气或有毒气体。常见的有二氧化氮、硫化氢、苯、氯化氢、氨、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氯乙烯、光气等。
窒息性气体:以气态吸入而引起组织窒息的一类有害气体。
OEL:职业接触限值,可在GBZ 2.1-2009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中找到对应化学品的OEL。
IDLH:立即威胁生命和健康浓度,可在GB/T 18664-2002《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中找到对应化学品的IDLH。
探测器:又称检测器,将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或氧气等气体浓度转换成电信号的电子设备。
固定式可燃及有毒气体探测器:指在现场长期固定安装的气体检测装置,用于需要对被检区域的气体做长久检测用。
现场警报器:安装在现场通过声、光或旋光向现场或接近现场的人员发出警示的电子设备。常见的有:探测器自带一体的声、光警报器,按区域设置的现场区域警报器。
4.职责与分工
4.1健康、安全及环境处负责根据有关规范制定实验室内固定式气体探测器的配置及安装管理指引,并适时更新。
4.2实验室服务处负责统筹实验室内固定式气体探测器的现场安装,协助用户负责探测器的维护与更换。
4.3 实验室用户负责实验室内所配置的固定式气体探测器的日常管理,负责其维护、校验与更换等工作。
5.程序
5.1通用要求
5.1.1一般情况下,实验室内固定式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报警信号应具有接入校园楼宇设备自控系统的功能。
5.1.2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独立于其他系统单独设置,必要时可设置备用电源。
5.1.3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应尽可能靠近释放源;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意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10m,有毒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意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2m。
5.1.4探测器应具备现场报警功能,报警信号声级应高于110dBA,且距离报警器1m处总声压值不得高于120 dBA。
5.2配置要求
5.2.1使用有毒气体的场所应考虑设置有毒气体探测器。
5.2.2配置可燃气体探测器或氧气浓度探测器前应进行风险评估。一般情况下,使用可燃气体的场所或常年大量使用易燃易爆试剂且发生泄漏后可能导致可燃气体积聚的场所应安装可燃气体探测器;存放液氮或其他低温液体可能存在窒息性风险的区域,应安装氧气浓度探测器。
5.2.3 既属于可燃气体又属于有毒气体的单组分气体介质,应设有毒气体探测器;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多组分混合气体,泄漏时可燃气体浓度和有毒气体浓度有可能同时达到报警设定值,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有毒气体探测器。
5.2.4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器应采用两级报警。同级别的有毒气体和可燃气体同时报警时,有毒气体报警级别应优先。
5.3测量范围
5.3.1可燃气体的测量范围应为0-100% LEL。
5.3.2有毒气体的测量范围应为0-300% OEL,当现有探测器的测量范围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有毒气体的测量范围可为0-30%IDLH。
5.3.3环境氧气的测量范围应为0-25%VOL。
5.4报警值设定
5.4.1可燃气体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25%LEL,二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50%LEL;
5.4.2有毒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100%OEL,二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200%OEL;当现有探测器的测量范围不能满足测量要求时,有毒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不超过5%IDLH,有毒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不超过10% IDLH。
5.4.3环境氧气浓度报警值宜设置为19.5%—23.5%VOL。
5.5探测器的安装
5.5.1探测器应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易于检修的场所,探测器安装地点宜与周边障碍物不应小于0.5m。
5.5.2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距地面0.3—0.6m;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在释放源上方2m内。检测略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在释放源下方0.5—1m; 检测略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5—1m。
5.5.3环境氧气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距地面1.5—2m。
5.6报警控制单元及现场区域警报器安装
5.6.1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人机界面应安装在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等建筑物内。
5.6.2现场区域报警器应就近安装在探测器所在的报警区域。
5.6.3现场区域报警器的安装高度应高于现场区域地面或楼地板2.2m,且位于工作人员易察觉的地点。
5.6.4现场区域报警器应安装在无振动,无电磁场干扰,易于检修的场所。
5.7探测器供应商的要求
5.7.1可燃气体探测器必须取得国家指定机构或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防爆合格证和消防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5.7.2国家法规有要求的有毒气体探测器(二氧化硫、硫化氢、一氧化碳)必须取得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的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安装在爆炸性危险场所的有毒气体探测器还应取得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防爆合格证.
5.8维护和更换
5.8.1若发现探测器故障或失效,应及时更换。
5.8.2气体探测器可根据生产者制造商建议的使用年限内进行使用,超期前应及时进行更换或校验。
5.8.3可燃气体探测器按照检定规程,每年需要检定一次。
6.参考文件
[1] GB/T 50493-2019-2019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2] GB 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3] GBZ 2.1-2009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4] GB/T 18664-2002《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5]《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
[6]《 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